(2016)川0121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谢鹏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08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家住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辩护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0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对水城印象小区xx栋x单元x楼xx号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谢某卧室内查获红色粉末净重2.89克、白色晶体净重18.87克,上述物品总重21.76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红色粉末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水城印象小区xx栋x单元xx号被金堂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归案。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辩护人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系初犯,且其父亲患重病,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谢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人张某华、谢某全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图、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6]9590号检验报告以及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工作情况说明,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讯问被告人视频资料、被告人谢某父亲的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1.7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