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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与厉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厉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曾淑英所属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内江市东兴区高桥方向经长江大道往汉安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东兴区境内长江大道与321国道交叉路口时,与由资中方向经321国道往隆昌方向行驶的,由厉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该车鉴定为机动车)相撞,造成厉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唐某某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了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厉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厉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2016)川10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547994.42元,唐某某支付70279.09元。上述赔偿款项已赔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厉甲、杨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熊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110”“122”处警电话登记表、公安机关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6)川10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川江审 判 员  徐弓长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