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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与被执行人华威汽车销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花。本院在执行王秀云与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5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