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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岩与王涛、周文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王涛,周文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331号原告:陈岩。委托代理人: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涛。被告:周文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岩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陈岩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