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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金妹与被告吴水刚、魏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妹,吴水刚,魏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6542号原告:林金妹,女,192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水刚,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林金妹与被告吴水刚、魏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侨,被告吴水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被告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金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赠与,并判令被告返还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原住南京市百子亭X号,后因养老问题,将该房屋出售得款80万元,该款全部由被告代为管理。此后经家庭会议协商,原被告同意,口头达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原告赠与被告20万元,被告负责原告的养老送终事宜。2011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妈给贰拾万元整,林金妹。吴水刚。2011.11.18”。此后,原告在被告家中生活,衣食起居由被告照顾。起初被告对原告呵护有加,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变化,并开始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甚至虐待。2015年6月初,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后在警方协调下,由其他子女安排至养老院生活。自原告入住养老院后,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也未能履行养老的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事实上不能履行“养老送终”的义务,违反双方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应退还20万元。被告吴水刚辩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给付被告20万元是真实的,但该行为是一种单纯的赠与,并没有附义务,且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旦交付合同就成立,现原告不能单方面收回赠与。原告所述有家庭会议、被告打骂、虐待原告、不履行养老义务等均不属实,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建辩称,原告的钱是给被告吴水刚的,他们之间的事情与己无关,要求驳回原告对己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另有四子女,分别为: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吴某四。2011年,原告将自己住房出售得款人民币78万元,后分别给吴水刚20万元、给吴某三15万元、吴某四5万元,其中吴水刚于2011年11月18日书写收条,言明:今收到妈给弍拾万元整。原、被告均在该收条上签名按印。吴某三、吴某四也分别书写了收条。之后原告遂与被告夫妇共同生活,原告生活费用由售房后的余款进行支付。直至2015年6月29日,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入住博爱养老院。庭审中,被告出示了自己及吴某四、吴某三书写的收条,认为系原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的处理,是对子女的赠与,并没有附带义务,原告则认为给吴某四、吴某三的钱是事出有因,而给被告的钱是因为有口头协议为了让其养老送终,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户口本、收条四张、账目清单、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属其自己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理,分别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且子女已经接受,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原告认为对本案被告的赠与是附有义务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让其有撤销赠与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进行返还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但同时本院认为,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及其他子女抚养成人,为子女、为家庭操劳一生,现原告已届耄耋之年,急需子女的关心与照顾,被告理应与母亲摒弃前嫌,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赡养的义务,与其他子女一起保障原告安然度过余下的年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金妹对被告吴水刚、魏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水妹负担。(原告己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