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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戴小梅、杨万勇、刘宝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戴小梅,杨万勇,刘宝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541号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被告戴小梅,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路3段7-2号4单元24号。被告杨万勇,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被告刘宝臣,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戴小梅、杨万勇、刘宝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戴小梅、杨万勇、刘宝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