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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格、叶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叶格,叶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14号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3239-6。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格,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琦,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格、叶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