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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枣强县琪利皮革有限公司、枣强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文庆梅、张文章、张潇、徐学联、熊国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0。负责人:张恩杰,职务:分行行长。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XX号。被申请人:枣强县琪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章,职务:经理。组织代码证:56616910-4。被申请人:枣强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联,职务,经理,组织代码证:30832920-8。被申请人:文庆梅。被申请人:张文章。被申请人:张潇。被申请人:徐学联。被申请人:熊国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枣强县琪利皮革有限公司、枣强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文庆梅、张文章、张潇、徐学联、熊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潇中国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011元,将被申请人文庆梅中国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15元,将被申请人徐学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4395.14元,XX存款冻结899.48元,XX存款冻结396.11元,XX存款冻结0.57元,XX存款冻结0元,中国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1820.57元,XX存款冻结463.57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373.41元,浦发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6.03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968.55元,将被申请人张文章中国银行XX存款冻结641.5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178.26元,XX存款冻结89.83元,XX存款冻结87.36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88.18元,XX存款冻结56.99元,将被申请人张文章中国农业银行XX存款冻结1.68元,XX存款冻结764.96元,将被申请人枣强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2.00元,冻结至2017年9月18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