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定元与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时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元,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时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545号原告:吴定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时金,总经理。被告:李时金。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定元与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时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定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吴定元负担。审判员 姚文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