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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加德与高明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加德,高明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47号原告:余加德,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高明熙,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余加德与被告高明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余加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加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余加德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