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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与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092号原告: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海街**号*幢*层***室。投资人:李允平,经理。被告: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马凤侠,总经理。原告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世通中心)诉被告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世通中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世通中心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北京五洲世通机械配件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