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赵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赵秋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809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代表人:沈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公司员工。被告:赵秋香,汉。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赵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秋香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