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斌与伏会超、张志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伏会超,张志彬,李春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879号原告: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被告:伏会超。被告:张志彬。被告:李春兴。原告吕斌与被告伏会超、被告张志彬、被告李春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吕斌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斌负担。审判员 毕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