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斌与伏会超、张志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伏会超,张志彬,李春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879号原告: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被告:伏会超。被告:张志彬。被告:李春兴。原告吕斌与被告伏会超、被告张志彬、被告李春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吕斌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斌负担。审判员  毕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