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王伟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杰,王伟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39号原告:刘新杰,女,汉族。被告:王伟达,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刘新杰诉被告王伟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