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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王伟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杰,王伟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39号原告:刘新杰,女,汉族。被告:王伟达,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刘新杰诉被告王伟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