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苏平、夏根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苏平,夏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吴苏平,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夏根发,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住龙游县。申请执行人吴苏平与被执行人夏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1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