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成喜与王修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修芳,郭成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修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慕嘉,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修芳因与被上诉人郭成喜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6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修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郭成喜以王修芳为被告起诉要求归还代偿款,而王修芳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修芳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