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9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人柏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人柏,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易景惠,叶运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41号之二原告:李人柏,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森。被告:黄土定,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全少凤,分别系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易景惠,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被告:叶运富,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人柏诉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黄土定、易景惠、叶运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人柏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人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绪源审 判 员 高 尚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