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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823号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金三中。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白维。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3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