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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宏斌与吴木林、郑根宝、诸志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斌,吴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汪宏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木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宏斌与吴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吴木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木林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木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木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