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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成林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林,绰号“小林子”,男,1995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2016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7日下午,游超(另处)因与徐某平日矛盾,伙同被告人张成林、蒋某(已判决)、熊某(另处)等人,在南溪区东门码头附近持啤酒瓶等工具对徐某实施殴打,致徐某身体多处受伤,鉴定为轻伤。2.2015年7月28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张成林、蒋某(已判决)、邓某(已判决)、熊某(另处)等六人在南溪区“巨洋”酒店外的长江边游泳时,邓某仗着同伙人多,以其女友被挑逗为由,随意殴打殷某等人。随后,殷某电话邀约叶某、刘某1等人前来找邓某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被告人张成林等6人共同殴打叶某,致叶面部受伤。叶某等人离开现场后,邓某等人又邀约了胡某、刘某2等四人前来,10人共谋报复叶某,并寻找叶某未果,后在南溪街道广福门处碰见徒步经过的殷某、刘某1、李某三人,邓某等人当即拦下三人并打李某耳光,要求对方交出叶某,刘某2、胡某随即提竹棒上前殴打李某等人,刘某1、殷某见势逃跑,邓某、刘某2、胡某即被告人张成林等人围追刘某1至“洪州渔舫”石梯处继续殴打,致刘某1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1所受伤情为重伤,李某、叶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被告人张成林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7日下午,游超(另处)因与徐某平日矛盾,伙同被告人张成林、蒋某(已判)、熊某(另处)等人,在南溪区东门码头附近对徐某实施殴打,致使徐某身体多处受伤。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成林使用了啤酒瓶。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左上臂、右膝部大面积皮肤挫擦伤,属轻微伤;徐某因外伤致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成林、蒋某(已判)、邓某(已判)、熊某(另处)等六人在南溪区“巨洋”酒店外的长江边游泳时,邓某以殷某等人调戏其女友为由,逐一打了殷某等人耳光后,殷某电话邀约叶某、刘某1等人前来找邓某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被告人张成林等6人对叶某进行殴打,致叶某面部受伤。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因外伤致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徐某、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建安、刘志坤、徐燕、刘某1、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案人邓某、刘某2、蒋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成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敏审 判 员  潘咏人民陪审员  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