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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12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吕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