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12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吕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