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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何某甲,男,汉族,住洋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人,身份证号码6123231959********。被执行人何某乙,男,汉族,住洋县某某镇某某街。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洋县某某镇某某街。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陕0722执206号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此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变现的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