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9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某1、苏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9477号起诉人苏某1,男,住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苏某2,女,住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苏某3,女,住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苏某4,女,住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李家凤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1、由被告协助原告苏某1办理位于昆明市龙翔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昆明市第一干休所将发放的丧葬费92292元,民政局将发放的抚恤金(具体金额不详),成都军区将发放的抚恤金10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原告苏某1与被告李家凤有权平均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原、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虽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无效。本案继承纠纷争议的主要财产昆明市龙翔街的房屋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