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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晓荣与陈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荣,陈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3013号原告:张晓荣,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马鞍山市当涂县焦家开发区。被告:陈爱云,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原告张晓荣与被告陈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荣及被告陈爱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商议所欠煤款事宜,被告出具欠条,金额为31300元,并承诺每月15号支付原告1000元,至2016年3月28日止,共支付4次计3800元,后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陈爱云承认原告张晓荣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暂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陈爱云承认原告张晓荣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被告应当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15日还款1000元,至原告起诉时应还款12000元,现被告仅还款3800元,尚欠8200元未按期支付,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被告显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荣欠款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陈爱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