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涛与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东措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涛与临沂育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