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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葛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葛军,倪才云,程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军,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倪才云,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程宝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军、倪才云、程宝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代偿款3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