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鹏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郑洁琼,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申请执行人郑洁琼(兼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之委托代理人),女。被执行人陈力,男。本院在执行张鹏飞、郑洁琼与陈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