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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鹏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郑洁琼,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申请执行人郑洁琼(兼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之委托代理人),女。被执行人陈力,男。本院在执行张鹏飞、郑洁琼与陈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