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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0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彩凤、刘庆和与苗长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凤,刘庆和,苗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0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彩凤,女,1965年6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庆和,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苗长军,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苗长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彩凤、刘庆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苗长军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被执行人苗长军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普光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