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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殷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被执行人:曹殷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殷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殷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72868.99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姜晔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