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251陈跃与营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营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251号原告:陈跃,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营占春,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原告陈跃与被告营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占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跃诉称:被告在墟沟在海一方经营饭店期间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3万元,约定12月4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均以其他借口搪塞。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营占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营占春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陈跃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未约定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欠条1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成立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陈跃与被告营占春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对3万元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营占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跃给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营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海红审 判 员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倩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