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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滕人旭与王文军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人旭,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滕人旭,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人旭诉被执行人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