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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7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松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陈松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7998号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旺,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谷来镇九里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松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松旺支付养殖场租金130000元,并支付130000元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24%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陈松旺(甲方)签订《甲鱼养殖场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上许村的甲鱼养殖场(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临时搭建物、办公设施、生产器具和种植等一切动产、不动产、乙方与上许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等)一次性买断给乙方,作价150万元。双方对该150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进行约定。协议同时约定,甲方租赁乙方甲鱼场3年,租金为130000元/年,按年支付,每年1月31日前将当年的租金支付给乙方,如果延期则每天需支付1000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租赁合同,甲方应付乙方的2016年甲鱼场租金130000元可以延迟到2016年4月1日。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50万元款项,现因被告到期未付2016年租金130000元,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甲鱼养殖场买卖协议》、瑞丰银行付款通知书2份和客户往来明细账对账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租金130000元,但被告逾期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3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延期付款需按每天1000元支付”,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松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陈松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