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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李文花、王春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李文花,王春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150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女儿)被告:李文花,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春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与被告李文花、王春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治疗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