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李文花、王春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李文花,王春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150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女儿)被告:李文花,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春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与被告李文花、王春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治疗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