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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7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1于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在本区安贞西里××连锁酒店北京安贞店,非当班期间从前台保险柜内窃取营业款人民币10333元。后被告人杨×1于2016年2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款已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杨×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杨×2、张×的证言,起赃经过,搜查笔录,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被害单位申请,物证照片,现场录像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1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1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杨×1表示谅解,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在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