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江,张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29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振江被告:张海娟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