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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学亮与龚武、程永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龚武,程永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1781号原告:刘学亮,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武,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程永阳,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金太阳汽车城F1-115。组织机构代码07873366-9。负责人:胡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阳,公司员工。原告刘学亮诉被告龚武、程永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亮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龚武,被告程永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日6时36分,被告龚武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淠史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皖西大道交叉口北侧变道时,与沿淠史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刘学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龚武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龚武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维修费、交通费合计80000元(暂定),后变更诉讼请求为386978.8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企业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拆迁搬迁证,医疗费、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龚武、程永阳未作答辩。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2、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依照鉴定结论,交通费认可住院期间,车损应以我司定损的300元为准;3、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6时36分,被告龚武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淠史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皖西大道交叉口北侧变道时,与沿淠史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刘学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学亮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8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六公交认字[2015]第003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笫四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学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学亮入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脑疝;2、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3、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6、左侧颞顶骨骨折及左侧中颅底骨折;7、头皮血肿;8、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对症治疗,于2015年12月14日出院,计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85586元(含门诊医疗费,其中被告龚武垫付6340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龚武另给付原告护理费2670元)。出院医嘱:1、休息叁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3-6月后可行颅骨修补术;3、继续服药,每月复查血常规及肝功能。2016年3日10日,原告刘学亮再次入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对症治疗,于2016年3月25日出院,计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25528.70元(含门诊医疗费)。出院医嘱:1、注意保持切口清洁干燥;2、门诊随诊。2016年6月27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精鉴字第443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刘学亮目前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2016年7月22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A425号《关于对刘学亮的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被评定人刘学亮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轻度智力缺损IQ:6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符合“道标”八级伤残;颅骨缺损6㎝2以上属十级伤残;左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属十级伤残;2、误工270日,护理180日。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伤残评定等费用2550元。原告刘学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定损金额为300元。另查明一:2016年3月7日,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刘大园村村民委员会、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清水河街道刘大园村刘大园组村民:刘学亮,男,1972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刘学亮所居住的村民组土地在2010年全部征收完我,刘学亮家无任何土地,土地征收后刘学亮一直从事水电工至今。原告刘学亮原在刘大园村××组152.91㎡的房屋已于2007年8月拆迁,回迁安置在解放北路小区;2016年3月7日,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上城国际三期高层G10#楼工程项目部出具证明:刘学亮自2014年元月初至2015年11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时止,一直在我公司上城国际项目部G10#楼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日工资200元,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该同志一直未能上班,我项目部水电班组已停止对该同志发工资。2015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工资分别为5200元、4800元、5500元;被告龚武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程永阳,以被告程永阳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龚武同意承担原告刘学亮医疗费中11000元非医保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不再要求非医保医疗费用鉴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龚武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学亮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龚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程永阳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依法对原告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从商业三者险中按责替代赔偿;原告刘学亮的伤残等级、休息期、护理期,本院采信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刘学亮为失地农民,长期在城镇务工,原告请求以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30元/天各计算住院57天,护理费根据本地从事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以114.20元/天计算180天(鉴定确定护理期),原告误工费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以133.96元/天计算270天(鉴定确定休息期),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本院酌定。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1111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30元/天×57天),营养费1710元(30元/天×57天),计款114534.70元;护理费20556元(114.20元/天×180天),误工费36169.20元(133.96元/天×270天),残疾赔偿金167003.20元(26936元/年×20年×31%),精神抚慰金酌定18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车损300元,计243028.40元。上述款由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等损失11000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车损300元,超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104534.70元和残疾赔偿金132728.40元,由安盛天平财险六安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按责替代赔偿给原告226263.10元(237263.10元-11000元)。非医保医疗费11000元和原告交纳的鉴定费2550元,由被告龚武、程永阳共同赔偿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武、程永阳共同赔偿给原告刘学亮非医保医疗费、鉴定费损失计款13550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学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学亮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11000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学亮车损300元,合计120300元(含己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学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款226263.10元。四、原告刘学亮返还给被告龚武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66070元。五、驳回原告刘学亮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7110元、由被告龚武、程永阳共同负担511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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