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武××与黄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黄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4459号原告: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家莉,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与被告黄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被告黄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家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由同事关系发展为恋人,××××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9月18日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黄二×,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结婚时年纪较轻,双方了解不够深入,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性格柔弱,多年来忍气吞声,精神备受折磨。近半年来,被告三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四次将原告赶回娘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只是为了让儿子2016年6月的婚礼能够顺利举行,原告才忍受到现在。原告为了摆脱痛苦的婚姻,故诉至法院。武××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照片十七张。黄一×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历时三年时间,对彼此的性情充分了解并得到了双方家庭的认可。原告系家中长女,性情独立、处事果断,原、被告婚后,被告为了家庭生活不分昼夜打工赚钱,并将全部收入交给原告,近三十年的婚姻生活,家中一切开支都由原告决定,家中存款、股票、房产都是原告的名字。被告高中文化,是技术工人,为人耿直,说话直率,不注重生活细节,为此和原告发生意见不统一,但沟通后都是采纳原告的意见。被告照顾不到原告生活情趣等琐碎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原告感受,希望原告谅解。被告没有赶原告走,原告诉状中是虚构和夸张,与生活事实不符。双方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被告在原告家中从不偷懒,双方对彼此父母都很孝顺,为家庭和睦都付出了很多。现双方年纪大了身体也都不好,双方感情没有任何问题,为家庭琐事争吵是正常的,希望法庭调解和好,让原、被告白头偕老。黄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9月18日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黄二×,现已成年。原告于2016年7月3日从家中搬出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进而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子,双方自相识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维系不易,需要双方细心经营,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实属不可避免之常事,但不能因此便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被告当庭多次明确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不足,也有深刻自省,并对未来改正作出承诺。原、被告现均已过天命之年,更需要有人陪伴,互相照顾,互尽夫妻义务。故,从原、被告双方三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及家庭和睦等方面综合考虑,应给予原、被告一个挽回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完整的机会。法院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加强彼此沟通理解,共同呵护家庭幸福。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