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晓东与李博林、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东,李博林,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东。被执行人:李博林。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丙印。被执行人:王利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晓东与被执行人李博林、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利涛借款纠纷一案诉前保全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于2016年9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涛名下车辆一部(豫A×××××)。于2016年9月23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博林名下车辆二部(鲁N×××××、鲁N×××××)。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博林在中国工商银行临邑县支行16×××54的账户,冻结金额为206.70元,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涛在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20××××41的账户,冻结金额为542.93元,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涛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60×××61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436.42元,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涛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玉前路支行62×××70账户,冻结金额为200.81元,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天津红桥支行11×××06的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民初202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