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冲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冲李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尉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4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未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冲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李冲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冲李某某在尉氏县滨河路南段“UK皇家国际”酒吧门口西侧小路上,与被害人慕某因男女关系误会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冲李某某致慕某左臂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20日,李冲李某某与慕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李冲李某某赔偿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谅解。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冲李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冲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慕某的陈述,证人付某、谷某、吕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尉氏县公安局蔡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询问笔录,尉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冲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冲李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冲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李秀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