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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钢华与深圳角度空间展示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钢华,深圳市角度空间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钢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角度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卓炳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钢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角度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角度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67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角度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45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