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熊培亮、涂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熊培亮,涂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民初2229号原告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四矿口西一千米路南陆顺建材大世界门面房四号楼北楼一至八号,注册号410491100004526。委托代理人徐征雁,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培亮,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涂向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野公司)与被告熊培亮、涂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珂、徐征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培亮、涂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野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1日,祥野公司与熊培亮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熊培亮以分期付款方式从祥野公司处购买厦工XG951HL型装载机一台,装载机总价款为308000元,熊培亮首付车款40000元,余额368000元分10个月还清。合同签订后,祥野公司依约将工程机械交付给了熊培亮,熊培亮共支付工程机械价款60000元,剩余248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祥野公司有权要求熊培亮支付剩余欠款本息,承担收回工程机械的费用。涂向强系担保人,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故祥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熊培亮、涂向强立即偿还挖掘机价款2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熊培亮、涂向强承担。被告熊培亮、涂向强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祥野公司(甲方即出卖方)与熊培亮(乙方即购买方)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熊培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祥野公司厦工XG951HL型装载机一台,机械总价款为308000元、首付40000元,剩余款项分10个月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每月的30日支付26800元。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款项时转移,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偿还货款,则其余所有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当日,祥野公司向熊培亮交付合同约定的挖掘机一台,熊培亮在合同附件一《工程机械设备交接验收单》签字并摁指印,涂向强在合同附件三《担保承诺函》上签字并捺印,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由于熊培亮逾期偿还车款,祥野公司将工程机械采取锁机收回紧急措施。截至起诉之日熊培亮向祥野公司共支付了货款60000元,下欠248000元未支付,祥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诉讼。以上事实,由祥野公司提供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确认书》、《工程机械设备交接验收单》、还款计划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祥野公司与熊培亮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祥野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熊培亮也应当及时、足额偿还货款,但熊培亮却未及时足额支付,现分期付款期限已全部到期,因此对于祥野公司要求熊培亮支付挖掘机剩余价款2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祥野公司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剩余货款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涂向强系该笔买卖的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培亮、涂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熊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价款2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涂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熊培亮追偿。三、上述款项清偿完毕后,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将上述厦工XG951HL型装载返还给熊培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3元,由熊培亮、涂向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