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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淞科申请执行张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蓉,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蓉,女,生于1982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林,男,生于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纳溪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林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林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