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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与李虎、朱园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李虎,朱园红,朱园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994号之一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89号。经营者:施卫国,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虎,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园红,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园林,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李虎、朱园红、朱园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合肥市蜀山区大施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