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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新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新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163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正先,农民。被告刘新宽,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在指定期间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