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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小庚与邢庆柏、黄银飞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庚,邢庆柏,黄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庚,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邢庆柏,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银飞,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段小庚与邢庆柏、黄银飞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小庚依据本院(2012)户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庆柏、黄银飞给付案件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922��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