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久鸿、陈慧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久鸿,陈慧清,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391号原告:苏久鸿。被告(申请人):陈慧清。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模,执行董事。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号。法��代表人:蒲果泉,执行董事。原告苏久鸿与被告陈慧清、第三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久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本院冻结的第三人西财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98501元属于原告苏久鸿所有;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冻结。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拖欠原告苏久鸿的借款,先后以“西财.学府尚郡二期B2区”商铺和住宅抵偿债务,原告苏久鸿将用于抵债的房产变卖,但留存在第三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30%按揭还款保证金合计1098501元。该款属于原告苏久鸿所有,不属于第三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将该部分资金冻结,侵害了原告苏久鸿的财产权益,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根据被告陈慧清的申请裁定对第三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150000元予以冻结,后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第三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在7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后被告陈慧清提起诉讼,本院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原告苏久鸿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保全的财产属于其所有,不属于第三人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作出错误保全了他人财产,提出了异议。因被告陈慧清与第三人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中,原告苏久鸿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但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久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