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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4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A栋7楼D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行为系诉讼中财产保全行为,依法属于执行行为。上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上诉人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兴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