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宗宝申请执行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宝,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宝,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职工。被执行人曹成,男,汉族,3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宗宝申请执行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汉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