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四平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四平,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四平。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曾四平与被执行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0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陈斌在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的工程款197408元和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的款项75000元,共计272408元。另明被执行人陈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892592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