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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绍聪、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绍聪,张元,谢展成,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谢文海,黎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谢绍聪,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谢展成,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归义镇新市场三街谭深龙屋。法定代表人莫翠丽,总经理。被执行人莫翠丽,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谢文海,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个体户,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黎庆萍,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个体户,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谢绍聪、张元与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谢文海、黎庆萍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防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谢文海、黎庆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谢文海、黎庆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谢绍聪725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谢展成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谢绍聪612427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谢展成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元5623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费10948.5元、本案执行费21507元由被执行人谢展成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唯一财产即位于岑溪市归义镇岑罗路博义商住区两块城镇住宅用地共1100.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岑国用(2013)第1017号、第1018号】,本院已轮候查封,需等待岑溪市人民法院拍卖该房产进行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关注公众号“”